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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的关联交易监管框架研究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5-09-16


  由于企业年金制度内涵众多运营主体,涉及面广,运作复杂,因而产生关联交易的可能性极大,特别是非公允关联交易极易侵害企业年金资产。对企业年金的关联交易现象进行深入剖析,探讨其理论与实践背景,提出限制与监管措施,对于企业年金市场初期的健康发展无疑意义重大。

  企业年金关联交易是指在运营机构间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在运作流程上相互间有重大影响的市场交易。

  在关联方的界定上,各国遵循两种思路,即在禁止关联交易的同时缩小管制对象的范围,或在扩大管制对象范围的同时又规定了关联交易生效的条件。这样一宽一严、此消彼长的监管力度经过中和,避免了对关联方界定过严或过宽两个极端。中国的台湾和美国分别是这两种思路的代表。我国对企业年金的关联方界定可理解为对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运作流程存在控制和影响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具体而言则是通过股权关系、受托关系和业务关系产生企业年金的关联方。

  通过分析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与运作流程中关联交易产生的可能性,可分为本人交易:年金受托人以本人身份出现,由于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和感情方面的因素,使得本人交易具有先天的不对等性,一般国家都要求严格禁止。共同交易:这是我国企业年金特殊制度下最容易产生的关联交易方式,可能存在于:受托人在选择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时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运营机构之间出于非正当目的而共同侵害企业年金财产,合谋掩盖运营信息;投资管理人等与举办企业有关联关系;运营机构在选择中介服务时存在关联关系。代理交易:受托人以企业年金基金代理人身份参与交易,但交易的另一方为关联方。自我投资:如果将企业年金基金全部投于本企业,则它与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制度没有本质的区别。目前来看,少数国家对于自我投资没有限制,多数国家则认为过高比重的自我投资会损害资产的安全性,因而对自我投资做了明文限制。

  从理论上分析,企业年金关联交易产生于双重法律地位的冲突,信托和代理制度的不完备性,以及对受信任人忠实义务和信赖义务的违背。企业年金的关联交易相似于基金运作,兼具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其正面作用主要在于产生利益冲突交易盈余,表现为交易成本结余和生产成本结余。而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其负面影响则在于企业年金受益人处于信息弱势,对运营机构的监督缺位,导致所投入的企业年金资产风险增加,或者被关联交易所侵蚀。对于监管当局而言,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可能使年金运营机构与其关系人之间利用有关关系人的信息优势,在二级市场进行内幕交易,联手操纵;或者利用关联关系削弱竞争的公平性,选择低效机构参与运营,加大营运成本;或者与关系人之间利用价格转移等方式进行利润转移或损害转嫁。

  因此企业年金关联交易的公允与否关键在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如果交易的价格能给交易双方带来利益,又不至损害第三方投资者的利益,即能产生帕雷托改进,则该关联交易是有效率的,不应被禁止;如果关联交易为交易双方产生利益是以第三方投资人的利益损失为代价的,这样的关联交易应该受到监管和制止。而对价格公允性的判断,可以由各方同时促成,例如公司管理层出具声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证券监管当局出具判断,社会各界及业内分析人士按自己的标准作出评价,这样能有助于投资者的判断。

  对企业年金关联交易的限制与监管,其目的在于使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保障。首先,通过制度安排防止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如设立一套严密的客观评价标准,使得企业年金受托人对相关企业年金运营机构的选择有据可依等;其次,通过建立健全运营机构的治理结构防范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同时在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内部和外部建立行之有效的制衡机制,保证企业年金运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受到有效监督;再次,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对企业年金运营机构的实际运作进行监督,如建立企业年金的分类披露标准;最后,监管部门需要强化对企业年金运营机构的资格审查,通过引入专业机构实现对企业年金运营的第三方监管,借助外部力量及时识别运营过程中的关联交易,并运用中介机构的专业手段对企业年金运营机构进行合理定价,从而充分保证受托人能够通过客观标准对运营机构进行选择,切断由于主观选择中的感情因素引发关联交易的途径。

  以上对于运营机构的限定与监督必须遵循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应以保护年金受益人利益为监管的最高宗旨,兼顾企业年金运营机构的效率和利益,逐步放宽对于公允关联交易的限定,整合企业年金运营机构的优势资源,使企业年金的运营在低风险运作的基础上真正为年金受益人提高未来的生活水平。 
 
(xintuo摘自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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